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体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坚持“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进一步加强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以下简称体质测试)工作管理,根据《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标准》《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意见》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三条 体质测试由我校体育运动委员会组织和管理,下设学生体质健康测试中心(以下简称体测中心),负责体质测试工作的具体实施。其他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推进。
学校每年划拨专项经费用于体质测试组织、仪器设备购置及服务保障工作。
第四条 学校每学年组织一次体质测试,学生体质健康测试中心在测试学年(学期)初完成测试计划安排,向测试对象宣传体育卫生(饮食、睡眠等)、体质测试常见问题(缓测、免测等)、急救知识(运动损伤、休克等)。
第五条 因天气原因不能如期进行测试工作的,学校适时调整测试计划并及时发布。雾霾等特殊天气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条 体测中心应提前五个工作日组织测试教师学习和业务培训,并选派专人检查测试场地、器材、设备等。测试教师测试时应提前十五分钟到达现场,检查确认场地、器材、设备是否完好。
第七条 相关部门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对体质测试的安全管理。测试现场,安排至少一名医务人员、一名治安巡逻人员,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第八条 体质测试过程中,参测学生如出现身体不适,应立即停止测试并告知现场测试人员。
第九条 体质测试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现场工作人员应及时进行处置。
第三章 测试纪律
第十条 体质测试采取实名制,参测学生须携带本人有效证件(校园一卡通或身份证)参加测试。
第十一条 参测学生应诚实守信,严禁在测试过程中违纪、作弊等,一经发现,该项目成绩按0分计,并按照《天津财经大学关于学生体质测试中违反规定的处理办法》《天津财经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等处理。
第十二条 参测学生应自觉遵守测试秩序,服从管理,保持测试场所的环境卫生,不得大声喧哗、吵闹。
第四章 测试标准及成绩管理
第十三条 体质测试包括身高体重、肺活量、50米跑、坐位体前屈、立定跳远、引体向上(男)/1分钟仰卧起坐(女)、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共计7项。
第十四条 体质测试学年总分由标准分与附加分之和构成,满分为120分。标准分由各单项指标得分与权重乘积之和组成,满分为100分。附加分根据实测成绩确定,即对成绩超过100分的加分指标进行加分,满分为20分。具体评分标准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各项指标评分标准》。
第十五条 体质测试学年成绩根据百分制成绩折算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90.0分及以上为优秀,80.0~89.9分为良好,60.0~79.9分为及格,59.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体质测试不及格者,可在该学年度参加一次补测,补测仍不及格,则该学年《标准》成绩评定为不及格。
第十六条 体质测试毕业总评成绩按毕业当年的体质测试学年成绩和其他学年体质测试平均成绩各占50%之和进行评定。即体质测试毕业总评成绩=毕业当年的体质测试学年成绩×50%+其他学年体质测试平均成绩×50%。
第十七条 年度体质测试工作结束后,体侧中心应及时整理、统计、上报、备案体质测试数据,并将学生体质测试成绩反馈至各学院,《〈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归入学生档案。
第五章 暂缓或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第十八条 学生因病或残疾可向学校申请暂缓或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下简称“缓测”或“免测”)。
学生本人下载并填写《因健康原因暂缓或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申请表》,附二级甲等及以上等级医院诊断证明或残疾证,提交校医务室、所在学院核验后,报体测中心审核。
体测中心核准后将《因健康原因暂缓或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存档。
第十九条 参加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因在境外学习无法参加当年体质测试的,由所在学院向体测中心统一提交免测申请,予以免测。
第二十条 因特殊原因暂时不能参加体质测试的学生,应本人下载并填写《因事假暂缓或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申请表》,提交学院初审后,报体测中心核准。
第二十一条 获准缓测的学生,须参加本年度补测,未参加补测的,该年度体质测试成绩以0分计。
第二十二条 获准免测的学生对应学年的体质测试成绩记为“免测”,免测成绩不计入体质测试毕业总评成绩。
第二十三条 除获准缓测或免测外,未参加体质测试的学生,该年度体质测试成绩以0分计。
第六章 测试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四条 体质测试毕业总评成绩纳入毕业年级第二课堂成绩单中“强体促学”类考评指标。
体质测试毕业总评成绩为必修项(基本考核项),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日常体育锻炼作为选修项(补充考核项)。选修项(补充考核项)仅适用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实践学分综合评定,体质测试毕业总评成绩在未达到60分的学生,可用选修项(补充考核项)作为补充成绩。
“强体促学”类考评总分最高分为60分,计为“合格”。对不合格者特别是体质测试毕业总评成绩达不到50分的学生,学校开设体质提高训练营,帮助其达到合格要求。
对于“强体促学”类考评不合格者视为未修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实践学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测试成绩作为评选“优秀学生”的重要参考条件。准予免测的学生,仍可参加相关评优与评奖。
第二十六条 对体质测试毕业总评成绩达到“及格”及以上者,学校按等级颁发《体质健康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校将各学院体质测试学年成绩作为学院重点工作推动情况的重要考核指标。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2024级本科生开始施行,由天津财经大学体育教学部、学工部负责解释。